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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。起因是当事人李女士用完餐后一边看手机一边向外面走,因全神贯注盯着手机,不小心在餐厅的台阶摔倒。摔倒后仅过了5 秒钟,李女士便站起身离开了现场。10天后李女士自行到医院就诊,诊断为腰椎右侧横突骨折。李女士认为骨折就是在餐厅门口摔倒所致,餐厅和商业管理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。于是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两家公司共同赔偿自己医疗费、误工费等共计6万余元。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是其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所致,于是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。李女士不服判决,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,李女士在摔倒前持续低头看手机的行为,本身给自己制造了安全风险。针对李女士描述的台阶霜冻结冰现象,法院根据气象部门的数据分析后认定李女士的描述与事实不符,事发时现场不存在其他足以影响步行安全的客观干扰因素,台阶区域亦无明显异常。上海一中院驳回了李女士的上诉,维持原判。